
残6*暴酷烈。《后汉书·袁绍传》:“歷观古今书籍所载,贪残虐烈无道之臣,於 操 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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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烈”属于古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含义需从单字训诂及文献用例进行考释。根据《汉语大词典》对“虐”的释义,该字本义指残暴、苛政,如《尚书·汤誓》云“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孔颖达疏解“桀之虐政”;而“烈”在《说文解字》中训为“火猛也”,引申为强烈、刚猛之意,如《庄子·齐物论》有“厉风济则众窍为虚”的表述,成玄英疏称“烈风则止”。
二字组合成“虐烈”时,在传世文献中可见两种用法:其一指自然现象的酷烈,如《全唐文》卷九七四载“时雨愆期,虐烈为患”,描述极端气候;其二喻指政令刑罚的严酷,明代张燮《东西洋考》提及“苛法虐烈,民不堪命”。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罕用,其语义范畴属于古代汉语中的状中式复合词,具体释义需结合文献语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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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烈”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用于描述残暴酷烈的行为或特质。以下从多个角度详细解释该词:
“虐烈”由“虐”和“烈”组成,整体意为残暴酷烈,形容极端暴虐、严酷的行为或性格。例如《后汉书·袁绍传》中批判曹操“贪残虐烈无道”,即强调其残暴统治。
该词最早见于《后汉书·袁绍传》,原文为:“历观古今书籍所载,贪残虐烈无道之臣,於操为甚。”。此处通过历史典籍的对比,凸显曹操的暴虐程度。
可译为“cruel and fierce”或“brutally violent”,强调残暴与酷烈兼具的特性。
古籍中多用于批判暴政或暴君,如:“虐烈之政,民不堪命。”现代语境中,也可形容极端严酷的行为或现象,例如:“这场虐烈的斗争,最终以惨烈收场。”
“虐烈”是形容残暴与酷烈并存的复合词,兼具行为上的暴虐与程度上的极端性,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其贬义色彩。如需更多用例,可参考《后汉书》等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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