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监督。《史记·张耳陈馀列传》:“且夫监临天下诸将,不为王不可,愿将军立为 楚王 也。” 唐 赵璘 《因话录·徵》:“至于藩镇,经管内支郡,则俱是古南面诸侯,但以使职监临,如臺省之官,至外地耳。”《三国演义》第七十回:“ 张郃 被迫,必投 西蜀 ;今可遣将助之,就如监临,使不生外心。” 蔡东藩 《清史通俗演义》第八五回:“祖宗监临,臣实不惧。用是披肝胆,冒斧鑕,痛哭直陈,不胜迫切待命之至!”
(2).负有监察临视责任的官吏。 唐 薛能 《监郡犍为将归使府登楼寓题》诗:“几日监临向 蜀 春,错抛歌酒强忧人。”《旧唐书·杨炎传》:“宰臣於庶官,比之监临,官市贾有羡利,计其利以乞取论罪,当夺官。”《宋史·王化基传》:“臣任 扬州 时,朝廷添置监临、使臣等职,实逾本州官数。”
(3).指科举制度中乡试的监考官。《儒林外史》第十七回:“先年有一位老先生,儿子已做了大位,他还要科举。后来点名,监临不肯收他。”《儿女英雄传》第三五回:“那位监临大人,便把他的硃卷捧在手裡,吟哦他那首排律的诗句。”《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三回:“主考和监临説话,开了门,一个坐在门里,一个坐在门外。”
监临(jiān lín)是汉语中具有历史演变特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为监督、监察,具体释义如下:
监督管辖
指上级官员对下级或特定事务的监察管理。如《史记·汲郑列传》载:“御史大夫弘羊请令监临郡国”,指中央官员督察地方政务。
来源:《史记》卷一百二十·汲郑列传第六十
科举制度中的监察职责
特指科举考试中负责考场监督的官员。清代《钦定科场条例》规定:“监临官总司考场纠察,防遏弊窦。”
来源:《钦定科场条例》卷三
法律术语中的连带责任
古代律法规定,主管官员对辖区内下属的违法行为需承担连带责任。《唐律疏议·名例》明确:“监临主守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
来源:《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
现代汉语中,“监临”的使用趋于书面化,多用于以下场景:
二字复合后强化了“自上而下严密督察”的语义。
“刺史监临郡国,以六条问事。”
来源:《汉书》卷八十三·薛宣朱博传第五十三
“监临之任,所以纠谬绳愆。”
来源:《册府元龟》卷六百九·卿监部
以上释义综合古代典章、律法及经典文献,完整呈现“监临”的语义演变与权威用例。
“监临”是一个汉语词汇,具有多重含义,其核心意义围绕“监督”展开,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理解:
该词贯穿古代政治与教育体系,既体现权力制衡,也反映制度设计。若需进一步考证具体文献用例,可参考《史记》《旧唐书》等史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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