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薄刑之一。鞭打背部。 唐 韩愈 《符读书城南》诗:“一为马前卒,鞭背生虫蛆。一为公与相,潭潭府中居。”《新唐书·刑法志》:“ 太宗 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夫箠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遂詔罪人无得鞭背。”《续资治通鉴·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申禁鞭背国法,不用徒、流、黥、绞之刑,惟杖臀。”
鞭背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刑罚方式,指用鞭、杖或荆条抽打犯人背部,属于笞刑(用竹板或荆条打人)的范畴。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要点:
字面释义与行刑方式
“鞭”指鞭打工具(如皮鞭、竹板),“背”指受刑部位(背部)。行刑时犯人需裸露背部受责,通过抽打造成皮肉疼痛以示惩戒。此刑多用于较轻的犯罪,但实际执行中常因力度过重致伤残或死亡。
历史演变与典籍记载
鞭背最早可追溯至周代“五刑”中的“扑刑”,汉唐时期进一步规范化。《唐律疏议》规定笞刑分五等(十至五十下),背部为固定受刑部位。宋代《宋刑统》沿用此制,但实际执行中常出现“鞭背至死”的滥用现象。明代《大明律》虽名义上废除鞭背,但地方仍存私刑。
文化影响与废止
因鞭背的残酷性,历史上屡有争议。如《旧唐书·刑法志》载唐太宗见医书提及“五脏皆系于背”,遂下令改制“决罚者不得鞭背”。清代法制改革后,鞭背随笞刑一同废除,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引申与象征意义
在文学作品中,“鞭背”常隐喻严厉的惩戒或身心折磨。如白居易《论刑法之弊》批判“鞭背三十,血肉狼藉”,借刑罚暗讽苛政。现代汉语中,该词多用于历史语境或比喻性表达。
参考资料(基于权威文献与学术研究):
“鞭背”是一个汉语词汇,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注:现代语境中多用于比喻,实际体罚已罕见。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新唐书》或《东周列国志》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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