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槚楚,古代木制刑具。用以笞打。贾,通“ 檟 ”。 宋 俞文豹 《吹剑四录》:“状谓本学规罚,其第一等屏斥,已该流罪,情重者贾楚,视流罪有加,今 子冲 等诬服之罪,不应流以上罪。”参见“ 檟楚 ”。
《汉语大词典》《辞源》等权威辞书中均未收录“贾楚”一词。根据汉字单字释义分析,“贾”作为多音字读作jiǎ时,可指姓氏或商贾;读作gǔ时多指经商行为。“楚”本义为荆条,引申为清晰、惩戒之意(《说文解字》释作“丛木,一名荆”)。
在古典文献中,“夏楚”一词有明确记载,指古代学校用于惩戒的荆木教具,如《礼记·学记》载“夏楚二物,收其威也”。若“贾楚”为特定人名组合,则属于专有名词范畴,需结合具体人物生平或地域文化进行考释。建议补充该词语的文献出处或使用语境,以便进一步考证。
(参考文献: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影印本;《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
“贾楚”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古代汉语词汇,具体解释需结合不同文献和语境:
指古代木制刑具“槚楚”,用于笞打刑罚。其中“贾”通假“槚”(槚树,木质坚硬),因此“贾楚”即槚木制成的刑具。这一解释在《吹剑四录》等宋代文献中被引用,如俞文豹提到“情重者贾楚,视流罪有加”。
在历史文献中,该词常用于形容严厉的惩罚制度或规则。例如,宋代学规中的处罚等级,“贾楚”被列为比流放更重的刑罚。
有少数资料认为“贾楚”是成语,指西汉贾谊与楚国的关联,比喻密切的交往关系。但此说法权威性较低,且未见于主流古籍,可能是现代误读或衍生解释。
“贾楚”主要作为古代刑具名称使用,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若涉及历史或文学研究,建议参考高权威性古籍或工具书(如、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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