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现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学习工具 > 汉语词典

回残的意思、回残的详细解释

关键字:

回残的解释

旧时官府在营建后将剩馀物资变卖回缴国库之称。 唐 元结 《请收养孤弱状》:“有孤儿投军者,许收驱使;有孤弱子弟者,许令存养。当军小儿先取回残及回易杂利给养。”《新唐书·食货志二》:“ 文宗 大和 九年,以天下回残钱置常平义仓本钱,岁增市之。”参见“ 币餘 ”。


旧时官府将用后的剩馀物资变买上缴国库之称。《旧唐书·王毛仲传》:“ 毛仲 部统严整,羣牧孳息,遂数倍其初。芻粟之类,不敢盗窃,每岁迴残,常致数万斛。”参见“ 币餘 ”。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回残(huí cán)是唐代财政管理制度中的特定术语,指官府在物资使用后,将剩余或可回收的部分交还国库的行为。这一制度体现了古代物资管理的精细化和节约原则,主要应用于官营手工业、工程营造及军需物资管理等领域。

核心含义与制度背景:

  1. 剩余物资回收

    指官府工程、手工业作坊或军事行动结束后,将未消耗完的原材料(如木材、织物、金属)或可再利用的器械交还国库。例如《唐六典》规定,宫廷作坊制作器物后,剩余材料需“均输还官”。

    依据典籍:

    《新唐书·食货志》:“凡营缮所须,先申其数……事毕,回残入官。”

  2. 残损物品处理

    包含对轻微损坏但可修复的官物(如工具、车辆)的回收翻新。《资治通鉴》注引唐代法令:“军械损敝,听以回残料修补”,以减少财政损耗。

    制度溯源:

    唐代《仓库令》:“诸官物破用,余料及残物,并还本司。”

  3. 审计与监督机制

    回残物资需登记造册,由比部(审计部门)核验。《唐会要》载,地方州县须“岁终上其回残之数于度支”,防止贪渎。

    权威记载:

    《通典·职官》:“诸司回残无隐,岁终考课为最。”

历史语境与演变:

回残制度是唐代“量入为出”财政思想的实践,与“和籴”“常平仓”等政策共同构成物资调控体系。安史之乱后,因藩镇截留物资,中央对回残的控制力减弱,但宋代仍沿袭类似制度(称“退材”),见于《宋史·职官志》对工部的职能描述。

学术参考来源:

  1. 《唐六典》卷七·工部(中华书局点校本)
  2. 《资治通鉴》卷二一四·唐纪三十(胡三省注本)
  3. 《唐会要》卷五十九·比部员外郎(上海古籍出版社)
  4. 《文献通考》卷二十三·国用考(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版)

网络扩展解释

“回残”是一个历史术语,主要含义为旧时官府在营建工程后,将剩余物资变卖并回缴国库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1.基本定义

“回残”指官府在完成营建项目后,将剩余材料或物资变卖,所得款项重新上缴国库的财政管理措施。这一做法体现了古代对公共资源严格管控的理念。

2.历史背景与文献记载

3.其他可能的解释

部分现代资料(如)将“回残”解释为“事物被破坏殆尽的状态”,但这一含义缺乏权威历史文献支持,可能是对词语的引申或误读。

4.示例与用法

“回残”的核心含义聚焦于古代财政管理,强调对公共资源的回收利用。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新唐书》《旧唐书》等史籍原文。

别人正在浏览...

熬累霸臣百家争鸣版筑饭牛襃叙倍道兼行被冤冰雪严寒擘啮惭耻惭恨长家雌霓之诵寸産存活丹墨二龙虙妃服藻海岸线后时夥伴火星人降雪继绝扶倾近佳究切眷礼颶潮决平旷女狂直枯波临机制变李天下理义緑蓁蓁蛮方麪包墨版墓次闹嚷朴僿评卷谦慎趫材青禁亲与汽油机鼠技顺长泰山刻石太息通诀往回娃娃亲五虐陿腹小葱小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