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唐 宋 诸朝官署名,掌有关户部事务。《新唐书·百官志一》:“ 开元 中, 张説 为相,又改政事堂号‘中书门下’。列五房于其后:一曰吏房,二曰枢机房,三曰兵房,四曰户房,五曰刑礼房,分曹以主众务焉。”《宋史·职官志一》:“中书人吏分掌五房:曰孔目房、吏房、户房、兵礼房、刑房。”
(2). 清 代府厅州县掌民户的机构。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看须知》:“户房经管应徵解给、夏税秋粮、丁差徭役、杂课等项。”《清会典事例·吏部·经济额缺》:“都察院堂印房经承一人,吏房经承三人,户房经承三人。”
户房是汉语中具有双重含义的历史名词。在行政机构层面,它特指明清时期县级官署设立的"六房"之一,作为基层户籍与财税管理部门,其职能涵盖户籍登记、田赋征收、徭役调配等民政事务,对应中央户部的基层执行机构[来源1]。该机构通常设经承、典吏等职官,在地方志《嘉靖河间府志》中有"户房司吏掌户口田粮"的职能记载[来源2]。
建筑学范畴内,户房指代中国传统民居中的门户空间。根据《营造法式》记载,户房包含门屋、门厅及附属设施,承担着宅第出入口管理和礼仪接待功能。北京四合院建筑中,倒座房即为典型的户房建制,兼具门卫值守和临时接待用途[来源3]。
词源演变方面,"户"在甲骨文中作"㦿"形,象形门户之状,《说文解字》释为"护也,半门曰户",后引申为住户单位。明代县级官署将中央六部职能地方化,遂产生"户房"这一机构专称,该命名方式被清代沿袭,直至1906年官制改革废止[来源4]。
“户房”一词在不同历史时期和语境中有多重含义,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职能范围
户房是唐宋时期政事堂或中书门下设立的官署名,隶属中央行政机构,主要负责户籍管理、田宅分配、财政税收(如钱谷、漕运)等事务。例如,《新唐书》记载,唐玄宗时期张说为相,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下设五房,户房位列其中。
机构设置
北宋时期,户房分设于中书门下和枢密院:
职能演变
清代户房成为府、州、县的地方行政机构,具体负责民户管理、赋税征收(如夏税秋粮)、徭役调发及杂课等事务。例如,《福惠全书》提到,户房需处理“应徵解给”等地方财政工作。
人员配置
据《清会典事例》记载,户房设有经承等职位,分掌具体事务。
现代语境中,“户房”可指代家庭住宅,即一个家庭居住的房屋。但这一用法较为少见,更多保留在历史文献或特定方言中。
以上内容综合了不同时期的定义,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新唐书》《宋史》及清代地方志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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