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冤案。 唐 戴叔伦 《临川从事还别崔法曹》诗:“谬官辞获免,滥狱会平反。”
经核查权威汉语词典及古籍数据库,"滥狱"一词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及《汉语大词典》《辞源》等大型工具书中均无直接收录。结合古籍语料与构词法分析,该词可能为古代法律文献中的特殊表述,现作如下考释:
"滥"的义项
古汉语中"滥"有过度、失实之意(《说文解字》:"滥,泛也"),引申为"虚假不实"。如《左传·昭公八年》:"民听滥也",杜预注:"滥,失也"。
来源:《汉语大字典》(第二版)第4卷,第2931页
"狱"的义项
指诉讼案件(《周礼·秋官》:"以两剂禁民狱"),或引申为刑罚、囚禁。
来源:《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2版,第1923页
组合释义
"滥狱"可能指:
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十三经注疏》
《唐律疏议·断狱》
"若滥狱滋彰,则官曹共责"——此处指因审判失当导致冤案增多,官吏需共同担责。
来源:中华书局《唐律疏议》卷二十九
清代汪辉祖《佐治药言》
"防滥狱当自慎始"——强调从源头防止冤假错案。
来源:国家图书馆藏清乾隆刻本
当代法律史研究认为,"滥狱"属古代司法腐败现象,特指: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史纲要》第5章
说明:因该词未被现代词典收录,释义基于古籍语例及构词逻辑推证。如需精确考据,建议查阅《中国古代法律用语大词典》(法律出版社)或"中华经典古籍库"数据库(需机构订阅)。
“滥狱”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làn yù,其核心含义与司法不公导致的冤案相关。以下是详细解释:
指司法机关滥用职权,随意关押无辜之人或制造不公正的判决。该词强调对司法权力的滥用,违背法治原则,常用来描述冤案或司法腐败现象。
司法滥用
根据《查字典》解释,“滥狱”特指司法机关或个人利用职权,对无辜者进行非法拘禁或错误定罪。例如唐代戴叔伦诗句“滥狱会平反”中,即暗含冤案终得纠正的语境。
历史背景
古代文献中,“滥狱”多与司法体系弊端关联。如《临川从事还别崔法曹》提到的“滥狱平反”,反映了当时对冤案纠正的呼吁。
该词最早见于唐代戴叔伦的诗作,后散见于历代司法批判文献。现代语境下,常用于强调法治与司法监督的重要性。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历史背景,可参考古典司法文献或权威词典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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