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xes] 赋税
受灾区可免部分课税
(1).赋税。 唐 白居易 《登阊门闲望》诗:“十万夫家供课税,五千子弟守封疆。”
(2).征收赋税。《元史·食货志二》:“ 山东 之盐: 太宗 庚寅年,始立 益都 课税所。” 郭沫若 《十批判书·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公室为挽救自己的式微,便被逼得把传统的公田制打破,而公开承认私有,对于私田一律课税。”
课税是汉语中表示税收征收行为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词义分解与制度溯源两个层面解析:
一、词源构成 "课"字在《说文解字》中释义为"试也",后引申为考核与征收之意。据《康熙字典》引《周礼·天官》记载,西周时期已有"九赋"征收制度,其中"课"特指对特定经济活动的赋税征收行为。"税"字在《汉书·食货志》中定义为"田租也",本指土地产出物的征收,后扩展为国家财政收入的统称。
二、现代释义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课税定义为双重概念:①动词性用法指政府依据法律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行为;②名词性用法特指税法规定的应征税额。该定义在中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得到法律确认,明确"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三、制度特性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税法基础知识读本》,现代课税制度包含三大要素:①以国家行政权为依托的强制性,②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特别法确立的法定性,③依据《预算法》实现的公共服务补偿性。财政部《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显示,我国现行课税体系涵盖19个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
四、历史演变 《辞海》(第七版)记载,秦汉时期"课"与"税"已形成固定搭配,唐代推行"租庸调制"标志着系统化课税制度的建立。至明清时期,随着《赋役全书》编纂,课税制度形成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体系,这一架构在民国时期《财政收支系统法》中得到继承,并延续至现行分税制体系。
课税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对纳税义务人征收货币或实物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定义
课税是政府实施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本质是调节经济活动、获取财政收入。
课税对象
即征税的客体,是区别不同税种的核心标志。例如:
按税种分类
特殊类型
基本原则
包括公平性、效率性、稳定性等,确保税收合理分配并减少社会矛盾。
主要作用
课税行为需严格遵循税法规定,不同税种的征收对象、税率及用途均有差异。如需了解具体税种细节,可参考相关财税法规或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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