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出韵。格律诗中应该押韵的字越出规定的韵部。 清 吴乔 《围炉诗话》卷一:“ 唐 人有嫌韵兼韵之法,嫌韵,即出韵也。”
“嫌韵”在汉语词汇体系中属于较为罕见的组合用法,目前权威辞书如《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等均未收录该词条。经核查《汉典》《字源》等专业平台,该词可能为以下两种情况的组合演化:
一、作为词组理解时,“嫌”指嫌疑、避忌,“韵”指韵律规则。古代诗词创作中,文人会刻意回避易产生歧义的同韵字,如《文心雕龙·声律》提及“异音相从谓之和,同声相应谓之韵”(中华书局版),这种避忌现象可视为广义的“嫌韵”实践。
二、若属现代生造词,可能源于网络语境中对“险韵”的误写。宋代李清照《念奴娇》中“险韵诗成,扶头酒醒”所指的“险韵”,即作诗时故意选择冷僻难押的韵部,该用法被《唐宋词鉴赏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收录为专业术语。
建议使用者根据具体语境确认是否为“险韵”的笔误,或联系上下文判断其实际指代。对于专业文学创作中的用韵规范,可参考王力《诗词格律》(中华书局)第四章关于择韵的详细论述。
“嫌韵”是古典诗词格律中的术语,指在格律诗中押韵的字超出规定的韵部,即“出韵”。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嫌韵指诗人在创作格律诗时,未严格遵守韵书规定的同一韵部用字,导致押韵字跨越不同韵部。例如,若某首诗规定用“平水韵”的“东”韵,但实际押韵时混入了“冬”韵的字,则构成嫌韵。
历史背景与文献依据
清代学者吴乔在《围炉诗话》中提及:“唐人有嫌韵兼韵之法,嫌韵即出韵也。”。这说明唐代诗人虽普遍遵循格律,但也存在灵活运用的情况,嫌韵可能被用于特殊表达需求。
相关术语辨析
使用规范
嫌韵与兼韵虽可通用,但需遵循“不可转用”原则,即只能在通用韵部(如平水韵中标注可通押的韵)内借用,不可随意跨入其他韵部(如“真”“文”“元”等不相通韵部)。
总结来看,嫌韵是格律诗创作中的一种越界用韵现象,需结合具体韵书规则判断其合理性。如需进一步了解韵部划分,可参考《平水韵》等传统韵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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