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庇护坏人。比,勾结,庇护。《国语·齐语》:“於子之乡,有不慈孝於父母,不长悌於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下比,其罪有五。” 韦昭 注:“比,阿党也。”《鹖冠子·王铁》:“善者不显,命曰蔽明;见恶而隐,命曰下比。” 宋 王安石 《贺韩魏公启》:“某久于庇赖,实预甄收,职在近臣,欲致尽规之义;世当大有,更怀下比之嫌,用自絶于高閎,非敢忘于旧德。”
《汉语大词典》对“下比”的解释包含两个核心义项:一是指与地位、能力低于自己的人作比较,如《礼记·坊记》郑玄注“下比谓汎下”即强调向下类比;二是在法律语境中指涉案者与罪行较轻者相比较,如《汉书·刑法志》“上附下比”的注释中“下比”特指与轻罪者同判。该词源自古汉语比较范畴,现代多用于管理学领域,指领导者主动对照基层标准进行自我提升。
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补充其语用特征:当代使用多含谦逊意味,如“领导干部下比群众找差距”的表述,体现自省精神。从构词法分析,“下”作方位状语限定“比”的指向,形成区别于“攀比”“同比”的特殊比较关系。北京大学《古代汉语虚词词典》特别指出该词在《韩非子》中已有“臣下比周”的政论用法,揭示其政治伦理内涵。
“下比”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主要源于古代文献,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基本含义
“下比”指庇护或勾结坏人,其中“比”表示勾结、偏袒。该词带有贬义,常用于描述包庇恶行的行为。
文献出处
用法特点
该词多用于古代政治或道德语境,如宋代王安石《贺韩魏公启》中“欲致尽规之义”,暗含对正直行为的对比。现代汉语中已较少使用,属于文言词汇。
相关扩展
“比”单独使用时,可表示比较、类比(如“比赛”“比喻”),但在“下比”中特指非正当的勾结行为。
注意:该词在现代日常交流中几乎不再使用,主要出现在古籍研究或特定学术讨论中。如需深入理解,建议结合《国语》《鹖冠子》等原文语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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