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人作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税。详“ 人头税 ”。
人口税(又称人头税)指以自然人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税种,其核心特征是按人丁数量定额征税,与财产、收入无关。这一税制在中国古代长期存在,是封建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其征收形式与历史演变如下:
计税基础
依据户籍登记的人口数量征税,通常以成年男子(丁男)为主要征收对象,如汉代的“算赋”、唐代前期的“租庸调”中的“庸”和“调”。
《汉语大词典》定义:“按人口征收的税”¹。
定额征收
每名纳税人缴纳固定税额,如清朝初期“丁银”按每丁征银若干,贫富负担相同,缺乏公平性。
与土地税分离
古代常将人口税(丁税)与土地税(田赋)并行征收,如明代“一条鞭法”改革前,赋役体系中丁银与田赋分立。
汉代算赋与口赋
15-56岁成年人征“算赋”(120钱/人),7-14岁儿童征“口赋”(20钱/人),体现人口年龄差异征税¹。
来源:《中国历史大辞典·秦汉史》
唐代租庸调制
“庸”为丁男每年服役20日(可纳绢代役),“调”按户征绢布,实质是人口税的变体²。
来源:《中国经济通史·隋唐五代卷》
清代摊丁入亩
雍正时期将丁银(人口税)并入田赋征收,标志人口税制度终结,转向以财产为税基³。
来源:财政部官网《中国税收制度演变》
人口税因忽视经济能力差异,加剧社会不公,近代逐渐被淘汰。现代税制以所得税、财产税为主体,如个人所得税根据收入水平阶梯征收,更符合公平原则。中国自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起,未再设立独立人口税种⁴。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
人口税是指以人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种,其核心含义和特点如下:
基本定义
人口税又称“人头税”,是一种按人口数量直接征收的税,无论个人收入或财产状况如何,均按固定金额或比例收取。例如,古代统治者常以此增加财政收入,且征税对象覆盖所有适龄人口。
历史背景与特点
现代应用
当代社会已极少采用纯粹的人口税,因其缺乏公平性。但类似形式仍存在,如某些国家的“社区费”或按家庭人数征收的地方性费用,不过多与收入或财产挂钩的税制结合使用。
成语与象征意义
中文语境中,“人口税”常被用作成语,比喻统治者对民众的剥削手段,反映古代社会赋税制度的不公。
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案例或税制演变,可参考搜狗百科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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