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逝世的婉词。谓父母死亡,子女不得奉养。亦泛指尊者、长者死亡。 唐 苏颋 《章怀太子良娣张氏神道碑》:“粤 景龙 二载孟夏之月,遘疾弃养於京 延康第 之寝。” 清 吴定 《答曹尚书书》:“念先人弃养八年,明公不忘旧好,施及於孤,古人之交,再见今日。”《痛史》第二十回:“先祖母病重时,不错,是回来过,但是先祖母弃养后,办了丧事,又出门去了。” 苏曼殊 《断鸿零雁记》第五章:“妾自生母弃养,以至今日,伶仃愁苦,已无復生人之趣。”
"弃养"是现代汉语中具有伦理和法律双重属性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负有法定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主体拒绝履行责任的行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的释义,该词包含两层指向: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缺失:指生父母或监护人在具备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拒绝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教育支持或医疗救助。例如将婴幼儿遗弃在公共场所、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均属于典型的主动弃养行为。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终止:特指成年子女在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后,未依法承担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这种现象常见于拒绝支付赡养费、将老人单独留置危房等案例中,本质上是对家庭伦理关系的破坏。
从法律维度观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1067条明确规定,上述两类弃养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需承担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社会实践中,弃养行为往往伴随着户口登记缺失、财产继承权丧失等次生法律后果。
“弃养”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层主要含义,需结合使用场景具体分析:
指父母或尊长逝世,子女无法继续奉养的委婉表达。该用法源于古代文献,常见于正式或书面语境。例如:
指对无独立生活能力者(如老人、儿童、病患)拒绝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构成遗弃罪者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具体包括:
部分语境中会引申为遗弃宠物或不履行监护责任,但此类用法属于非正式表达,法律上仍以“遗弃”为规范术语。
提示:若涉及法律纠纷,建议参考《刑法》第261条及《民法典》第1067条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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