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定出体例;创立凡例。 钱仲联 《黄公度先生年谱》:“先生既居东二年,与其士大夫交游,稍稍习其文,读其书,发凡起例,创为《日本国志》一书。”
(2).指作出规定。《快心编初集》第四回:“每家要米五斗、一石,也是看人家丰俭起例。”
“起例”是汉语词汇中具有专业属性的术语,主要应用于文献编纂、制度设计等领域。根据《汉语大词典》解释,“起例”指创立体例或规则,特指在典籍编撰、文书拟定过程中确立基本框架和书写规范。该词最早可追溯至宋代职官制度文献,《辞源》引《宋史·职官志》记载:“凡起例定式,皆由尚书省颁行”,显示其在古代行政文书中的规范作用。
从语言学角度分析,“起例”属于动宾结构复合词:“起”作动词表创建、设立,“例”为名词指规范、体例。明代张自烈《正字通》特别注明其与“凡例”的关系:“著书首列起例,犹律书之有总例也”,说明该词与文献编纂学中的体例说明密切相关。
在具体应用中,“起例”包含三层核心含义:
现代汉语中,“起例”多用于学术著作的体例说明部分,如中华书局点校本古籍均设“点校起例”,详述校勘规则与排版格式。该词与“凡例”“发凡”构成近义关系,但更强调体例的初始建立过程。
“起例”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详细解释:
定出体例;创立凡例
指在著作或文献中制定框架、规则或编写规范。例如,元代周德清的《作词起例》即是为词作创作确立体例的典型代表。清代黄遵宪在《日本国志》的编纂中也曾“发凡起例”,即通过明确体例来指导全书结构。
作出规定
指在具体事务中设立规则或标准。如《快心编初集》中提到“看人家丰俭起例”,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征收米粮的规定。
古典诗词中也有使用,如清代刘家谋的诗句“发凡起例倍精严”,体现对体例严谨性的重视。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中的用法,可参考《作词起例》《日本国志》等原著,或查阅汉典等权威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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