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代指吏部、翰林院、六科给事中及各道监察御史; 清 代去吏部,加詹事府。是当时所谓“清要”衙门。《儒林外史》第十回:“向在京师,蒙各部院大人及四衙门的老先生请个不歇。”
四衙门是中国古代官制中的特定概念,主要指明代中央行政体系中四个重要官署的合称。根据《明史·职官志》记载,该词最初指代锦衣卫、东厂、西厂与内行厂四类特殊监察机构。随着政治制度演变,其内涵扩展为吏部文选司、兵部武选司、礼部主客司及户部十三司等四类核心行政衙门的统称,负责官员铨选、财政收支与外交事务。
在职能划分上,四衙门具备明确的权责边界:锦衣卫掌侍卫缉捕,东厂司监察百官,户部理赋税钱粮,礼部主朝贡仪制。这种分权体系体现了明代"大小相制,内外相维"的治理理念,如《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所述,其运作机制直接影响着国家机器的运转效率。
该制度在嘉靖年间达到权力巅峰,据《明实录》统计,仅户部十三司年核销赋银就达八百余万两。但至万历朝后期,因机构臃肿导致行政效率下降,四衙门的实际职能逐渐被内阁六科取代。现代史学界普遍认为,四衙门的兴衰过程集中反映了明代官僚体系的特征,吴晗在《朱元璋传》中特别指出,这种特殊官制对明清两代监察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四衙门”主要有以下两种解释:
指明清时期的特定官署机构:
在成语中,“四衙门”比喻人多拥挤、秩序混乱的场景。其来源与古代官府门前人流密集但管理有序的现象形成对比,后衍生为反讽管理失控的状态。例如《儒林外史》中提及“四衙门的老先生”,可能暗指官场冗杂。
建议结合具体语境判断词义,若需深入研究可参考《明史》《清史稿》等权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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