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接给皇帝上奏疏。 宋 王谠 《唐语林·补遗四》:“ 开元 末,宰相以御史权重,遂制弹奏者先諮中丞大夫,皆通许,又于中书门下通状先白,然后得奏。自是御史不得特奏,威权大减。”
“特奏”是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复合词,由“特”(特殊、特别)与“奏”(上呈、申报)组合而成,最初指古代科举制度中针对特殊群体或特殊情况的上报与选拔机制。据《宋代科举制度研究》记载,该词在宋代文献中高频出现,专指“特奏名”制度,即对多次参加科举落第但符合年龄、应试次数等条件的士子,经官方特别审核后授予功名的政策。例如《宋史·选举志》载:“凡士贡于乡而屡绌于礼部,或廷试所不录者,积前后举数,参其年而差等之,遇亲策士则别籍其名以奏,径许附试,故曰特奏名。”
从词义演变角度分析,“特奏”在明清时期逐渐扩展至非科举领域,可指代“特别提请朝廷审议的事务”,如《明会典》中“特奏边关军情”即属此类用法。现代汉语中,该词已较少使用,但在研究古代制度文献时仍具学术价值。
"特奏"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具体含义及用法如下:
一、基本含义 "特奏"指古代官员绕过常规流程,直接向皇帝呈递奏疏的行为。该词由"特"(特殊、特别)和"奏"(上奏)组成,字面可理解为"特殊的上奏方式"。
二、历史背景 唐代开元年间,因御史权力过大,朝廷规定弹劾类奏疏需先提交中丞、中书门下审核,导致御史失去直接向皇帝"特奏"的权力,权威性因此削弱(引自宋代王谠《唐语林·补遗四》)。
三、使用场景
四、延伸补充 部分低权威来源将"特奏"解释为"特殊指令",但根据高权威文献,该说法缺乏直接依据,可能是现代误读。
以上内容综合了史书记载及语言学分析,若需查看具体文献案例,可参考、3、5的原始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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