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对官吏的罢免处分。比除名轻。 唐 律除名者六年后听再录用,特除名者三年后可叙官,再录用时降原有官品两级。 宋 沿 唐 制。《唐律·名例三·除名者》:“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例。”《宋史·刑法志二》:“ 熙寧 二年,内殿崇班 郑从易 母、兄俱亡於 岭 外,岁餘方知,请行服。 神宗 曰:‘父母在远,当朝夕为念。经时无安否之问,以至踰年不知存亡邪?’特除名勒停。”
“特除名”是中国古代(主要见于唐代及宋代)针对官吏的一种行政处分制度,具体含义如下:
基本定义
特除名是比普通“除名”更轻的罢免处罚。普通除名指官员被完全革职、剥夺官籍,而特除名保留了部分复职资格。
处罚规则
适用场景
主要用于官吏犯有错误但未达到免官程度的情况。例如,《宋史》记载官员因未及时探亲被特除名,显示其处罚多涉及失职或道德问题。
与“特除”的区别
需注意“特除”指不按常规的官职免除或授予(如破格提拔),而“特除名”专指处罚性罢免。
特除名是唐宋时期官吏处分制度中的一种折中手段,既体现惩罚性,又为官员保留重返仕途的机会,反映了古代官僚体系对人才管理的灵活性。
《特除名》是一个成语,意思是特别清除出名,指把某人的名字从名单上特殊剔除,并将其排除在外。
《特除名》的拆分部首是车、口、名。具体笔画分配如下:
《特除名》的出处可追溯到《左传·僖公三十二年》:“乃贷百镒焉,曰:‘余爱人与群臣,而无害厥先君者也?故使车尽以出寨,吾特除名以前之,令知我爱人’”。这段话中的“特除名”一词就是指特殊剔除某人的名字。
《特除名》的繁体写法为「特除名」。
在古代,汉字的写法可能有所不同,但《特除名》一词的古汉字写法与现代相同。
这个政府部门将对所有违法的企业进行特除名处理。
特殊、特别、除去、名单
除名、开除、驱逐
录用、留用、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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