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e summoned as a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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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test
【法】 obtest
被传唤作证是法律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指个人因知晓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被法院、检察机关或侦查机关依法发出正式命令(传票),要求其前往指定地点(通常是法庭)就所知情况提供证言的行为。该术语在汉英法律语境中的核心含义与英文表述“subpoenaed to testify”或“summoned to give evidence”相对应。
详细释义与法律内涵:
法律依据与强制性: “被传唤”体现的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行使的强制力。证人收到传票后,除非存在法定豁免情形(如特定亲属关系、健康原因等),否则必须履行到场义务。拒绝作证或作伪证需承担法律责任。英文强调其强制性,常用“compelled to appear”或“under legal obligation to testify”。
证人身份与作证内容: “作证”指证人基于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或其他法定机关进行客观陈述。证人不同于当事人,其义务是陈述所见所闻,而非提出诉讼主张。英文表述“give testimony”或“bear witness”突显了其作为中立信息提供者的角色。证言内容需真实,故意作伪证可能构成伪证罪。
程序形式: 传唤通常以书面传票(subpoena / summons)形式发出,载明被传唤人信息、要求到案的时间、地点及事由(作证)。在特定紧急情况下,也可能采用口头传唤,但需依法补办手续。
权利保障: 被传唤作证者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核对笔录的权利、获得出庭补助的权利(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权威参考来源:
“被传唤作证”在法律语境中,指个人依法被强制要求以证人身份出席法庭或其他法定场所,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其核心在于司法机关的强制命令与证人的如实陈述义务,对应的英文表述为“subpoenaed to testify”。理解该术语需结合中国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及权威法律词典的释义。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被传唤作证”指司法机关依法要求证人到指定场所提供证言的行为,具体含义如下:
传唤性质
传唤是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通知特定人员到案接受询问的法定程序。对证人而言,传唤目的是获取与案件相关的证言,需出示《传唤证》或工作证件(如现场口头传唤)。
作证要求
作证指证人如实陈述自己感知的案件事实,需在指定时间、地点配合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证人可选择在案发现场、单位、住所或司法机关办公场所接受询问。
被传唤作证是证人依法配合司法调查的程序性要求,体现公民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法定义务。具体操作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兼顾司法效率与证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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