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product abandonment
abandon; waive; abdicate; desert; disclaim; give away; quit; surrender
【经】 surrender
commodity; goods; merchandise; ware
【化】 commercial product
【经】 article; articles of merchandise; articles of trade
commercial articles; commodity; goods; merchandise; wares
"放弃商品"在汉英法律与商业语境中具有特定含义,其核心指代所有权或权益的主动终止行为。根据《牛津法律词典》(Oxford Dictionary of Law)定义,该术语对应"abandonment of goods",即权利主体通过明示或默示行为表明不再主张对物品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框架下,放弃商品可视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当事人通过单方意思表示或实际行为解除标的物归属关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补充说明,当商品处于海关监管状态超过法定期限未申报时,构成法定放弃情形。
具体应用场景包含:(1)跨境电商中未按时清关的商品处置;(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3)保险法范畴内推定全损后的残值处理。世界海关组织《京都公约》特别指出,放弃商品需完成书面声明及海关核销程序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放弃商品”通常指在特定场景下,物主主动声明不再主张所有权或不再取回的货物。其含义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在进出口贸易中,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所有人声明放弃,海关可依法处理此类商品。具体包括:
指物主自愿或有意抛弃的物品,特点包括:
若涉及国际贸易,放弃商品可能涉及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建议咨询专业机构处理。普通场景下,需注意合规处置,避免环境污染或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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