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rtgage; pawn; spout
典押是中国传统物权制度中的复合型担保方式,融合了"典当"与"抵押"双重法律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其核心含义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贵重动产作为债权担保,在约定期限内保留赎回权,逾期未赎回则担保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
该术语在《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被定义为"以财物作抵押换取现款,到期还款赎回"。英语对译常见"pawn and mortgage"组合表述,《元照英美法词典》特别指出其兼具"pledge"(质押)与"hypothecation"(不转移占有抵押)的双重属性。
法律实践中,典押需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件:书面合同、担保物价值评估、登记公示程序。其特殊性在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可合法占有使用担保物,区别于普通抵押仅具有优先受偿权。
“典押”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含义如下:
典押指将动产、财产权利或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交给典当行,换取一定金额的当金,并约定在期限内支付利息、偿还当金后赎回抵押物的行为。其核心是以物换钱,限期赎回,属于传统借贷方式的一种。
典押在中国古代因缺乏信用体系而产生,通过抵押物保障债务履行。现代典押业仍延续传统模式,例如香港的典押业以珠宝、名贵物品为主,甚至有“九出十三归”的说法(即借款时只给九成金额,赎回需付十三成)。
典押需签订法律文据,明确抵押物详情、期限、费用等条款。若涉及土地或房产,可能需通过地契等文件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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