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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即追回权英文解释翻译、当即追回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right of hot pursuit

分词翻译:

当的英语翻译:

equal; proper; when; bear; serve as; work as; pawn

即的英语翻译:

approach; assume; at once; at present; namely; prompted by the occation; reach
【法】 scilicet

追回的英语翻译:

recover; replevy

权的英语翻译: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专业解析

当即追回权的法律定义与跨语境应用

"当即追回权"在汉英法律术语中对应"Right of Immediate Recall"或"Right of Hot Pursuit",具体含义需结合法律场景界定。在民事领域,该权利指权利人发现财物被非法占有时,可立即采取行动追回标的物,无需经司法程序(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5条)。在国际法中,类似概念体现为"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允许沿海国对违反其法规的外国船舶实施持续性追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

构成要件与限制

行使该权利需满足三项核心条件:

  1. 即时性:追回行为须在发现权利受侵害后立即启动,超过合理时限则可能丧失该权利;
  2. 合法性:不得使用暴力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民法典》第1177条对自助行为设定了必要限度;
  3. 对象明确性:仅针对特定且可辨识的标的物,如海关对走私货物的紧追不得扩大至无关船舶(世界海关组织《京都公约》附件)。

典型应用场景

权威法源参考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联合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文本
  3. 世界海关组织《修订后的京都公约》
  4. 国际刑警组织官方文件库

网络扩展解释

在破产法语境中,“当即追回权”这一表述并非法律术语,但结合搜索结果来看,可能是指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即管理人基于法律规定对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所转移的财产进行追回的权利。以下是综合解释:

一、追回权的定义与目的

追回权是破产程序中由管理人行使的一项权利,旨在通过否认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并追回相关财产,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法律依据与行使主体

  1. 法律依据:主要规定于《企业破产法》第31-36条,包括撤销权(针对可撤销行为)和确认无效行为后的财产追回。
  2. 行使主体:破产管理人,其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的承担者,需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来追回财产。

三、追回权的适用范围

主要针对以下两类行为:

  1. 可撤销行为:如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企业破产法》第31、32条)。
  2. 无效行为:如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企业破产法》第33条)。

四、行使时效性

追回权的行使需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及时进行,且受法定时限约束。例如,撤销权的行使需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年内实施的行为才有效,但并无“当即”这一时间要求,实际行使需通过司法程序完成。

五、与其他权利的区别

“当即追回权”可能为表述误差,实际应指破产法中的追回权,其核心是管理人通过司法程序及时追回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该权利具有法定性和程序性,需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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