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hot pursuit
equal; proper; when; bear; serve as; work as; pawn
approach; assume; at once; at present; namely; prompted by the occation; reach
【法】 scilicet
recover; replevy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当即追回权的法律定义与跨语境应用
"当即追回权"在汉英法律术语中对应"Right of Immediate Recall"或"Right of Hot Pursuit",具体含义需结合法律场景界定。在民事领域,该权利指权利人发现财物被非法占有时,可立即采取行动追回标的物,无需经司法程序(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5条)。在国际法中,类似概念体现为"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允许沿海国对违反其法规的外国船舶实施持续性追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
构成要件与限制
行使该权利需满足三项核心条件:
典型应用场景
权威法源参考
在破产法语境中,“当即追回权”这一表述并非法律术语,但结合搜索结果来看,可能是指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即管理人基于法律规定对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所转移的财产进行追回的权利。以下是综合解释:
追回权是破产程序中由管理人行使的一项权利,旨在通过否认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并追回相关财产,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主要针对以下两类行为:
追回权的行使需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及时进行,且受法定时限约束。例如,撤销权的行使需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年内实施的行为才有效,但并无“当即”这一时间要求,实际行使需通过司法程序完成。
“当即追回权”可能为表述误差,实际应指破产法中的追回权,其核心是管理人通过司法程序及时追回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该权利具有法定性和程序性,需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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