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re theory of law
pureness; purity
law
【医】 jurisprudence
纯粹法学(Pure Theory of Law)是由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 1881–1973)创立的法哲学流派,主张法学研究应严格限定于对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分析,排除政治、道德、社会学等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其英文术语为"Pure Theory of Law",强调法律的自治性(autonomy)和规范等级结构(hierarchical structure of norms)。
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纯粹法学坚持"实然法"(is)与"应然法"(ought)的严格区分,认为法律的有效性仅源于其形式逻辑与授权规范,而非道德正当性。例如,一项法律即使违背道德,只要符合立法程序即有效。
基础规范(Grundnorm)
凯尔森提出,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依赖于一个预设的最高基础规范(如宪法),下级规范(法律、行政法规等)的效力由此逐级衍生。公式可表示为:
$$
text{Grundnorm} rightarrow text{宪法} rightarrow text{法律} rightarrow text{行政法规}
$$
动态规范体系
法律规范通过授权关系动态生成:高阶规范授权制定低阶规范,形成自我更新的闭环系统。
注:因部分文献链接需动态维护,建议通过学术数据库(如JSTOR、HeinOnline)检索原始文献,或访问可信机构(如斯坦福哲学百科)获取最新资源。
纯粹法学是20世纪由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创立的法学理论流派,其核心思想强调对法律规范的逻辑分析,排除其他社会、道德或政治因素的影响。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纯粹法学又称规范法学,属于实证主义法学分支,以新康德主义和分析实证主义为哲学基础。它主张法学研究应仅关注“实在法”(即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而非探讨法律“应当如何”或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纯粹法学通过剥离法律的外在因素,构建了一套以规范逻辑为核心的理论体系,对现代法理学影响深远,但其局限性也引发了后续法学流派的反思与补充。如需更完整的学术脉络,可参考、2、6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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