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iversal ***** franchise
*****; major
【法】 major
universal suffrage
成年人普选权(Universal Adult Suffrage)指所有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不分性别、种族、财产或教育程度,均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概念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普遍性
依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选举权是"以普遍和平等的选举制度实现"的基本权利(来源: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其英文对应词"universal suffrage"强调覆盖全体成年公民,排除基于非年龄条件的限制。
法定年龄标准
多数国家将成年普选年龄定为18周岁,如中国《宪法》第34条明确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英国1928年《人民代表法案》将女性投票年龄从30岁降至21岁,最终在1969年实现18岁普选(来源:英国议会档案库)。
平等原则
美国1965年《投票权法案》废除种族歧视的投票测试,南非1994年废除种族隔离后的首次全民选举,均被视为实现普选权的里程碑事件(来源:美国国家档案馆;南非宪法法院案例库)。
排除限制条件
现代普选权摈弃了历史上存在的财产、性别或识字率等附加条件。例如新西兰1893年成为首个赋予女性投票权的国家(来源:新西兰国家博物馆),而印度1950年宪法规定文盲亦可参选(来源:印度法律信息研究所)。
该权利的确立标志着民主制度的成熟,目前全球超过90%的主权国家在法律层面承认成年人普选权,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选民身份验证、选区划分等争议性问题。
成年人普选权指所有成年公民不受性别、种族、信仰、财产状况等因素限制,平等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以下是综合解释:
定义与核心
成年人普选权是普选权的核心体现,强调将选举权覆盖至全体成年公民(通常以法定年龄为界,如18周岁),排除对身份、背景的歧视性限制。其核心在于“普遍性”与“平等性”,即无论个体差异,只要满足成年条件即可参与选举。
法律依据与实践
以中国为例,《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规定体现了普选权的法定保障。其他国家如新西兰(1893年)、芬兰(1906年)也在历史上较早实现了限制性普选权的突破。
历史意义与评价
普选权是民主制度的重要标志,相较于世袭制或特权选举具有进步性。然而,其实际效果可能受社会结构、政治制度等因素影响。例如,某些国家虽名义上实行普选,但存在投票机制或选区划分的隐性限制。
成年人普选权是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的基础性权利,其实现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民主化水平。具体实施需结合法定年龄、政治权利保障等条件综合考量。
【别人正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