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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作证英文解释翻译、传唤作证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obtest
【法】 obtest

分词翻译:

传唤的英语翻译: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经】 summon

作证的英语翻译:

give evidence; attest; bear witness; depose; tell; testify; witness
【经】 bear witness

专业解析

传唤作证的法律释义与英译

传唤作证(chuánhuàn zuòzhèng)是法律程序中的专业术语,指司法机关依法要求特定人员到庭提供证言的行为。其核心含义包含两部分:

  1. 传唤(Subpoena)

    指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通过法定文书(如《传唤证》)通知当事人、证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具有强制性,拒不到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英译示例

    • "传唤" 译为"subpoena"(动词)或"serve a subpoena"(动作),特指强制到庭的司法命令。
    • 例:The court issued a subpoena to compel the witness's appearance.(法院签发传唤令要求证人到庭。)
  2. 作证(Testify)

    指证人在法庭或其他司法程序中陈述所知案件事实,并承担如实作证的法律义务。

    英译示例

    • "作证" 译为"testify" 或"give testimony",强调在宣誓后提供证言。
    • 例:The witness was summoned to testify about the accident.(证人被传唤就事故作证。)

完整术语英译

"传唤作证" 的规范英译为"subpoena a witness to testify" 或"compel attendance for testimony",体现强制性与程序合法性。例如:

The prosecutor subpoenaed the expert witness to testify at the trial.

(检察官传唤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法律程序要点

权威来源参考

  1. 《元照英美法词典》对 "subpoena" 的释义:司法强制到庭令。来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证人作证义务与强制措施。来源:全国人大官方网站立法文本库。
  3. 美国联邦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5):传唤程序(Subpoena)。来源: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注:因未提供可引用网页,此处来源仅标注权威出版物与法律条文名称。)

网络扩展解释

传唤作证是指司法机关依法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提供证言的程序性行为,其核心是要求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具体解释如下:

一、定义与性质

传唤作证是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通过法定程序,要求证人配合调查或出庭作证的措施。其法律依据包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 强制性: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传唤,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或拘留(民事案件)或强制传唤(刑事案件)。
  2. 程序性:需出示证件或《传唤证》,并保障证人权利。

二、法律依据

  1. 刑事传唤: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要求证人到指定地点或住处接受询问。
  2. 民事传唤:依据《民事诉讼法》,允许通过简便方式(如电话、短信)通知证人,但需保障其陈述权利。

三、程序流程

  1. 审批与通知:
    • 刑事案件需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 口头传唤仅限现场发现证人时使用,事后需在笔录中注明。
  2. 执行要求:
    • 询问地点包括证人单位、住处、指定场所或现场。
    • 必须出示工作证件或证明文件,并个别进行询问。
  3. 权利保障:
    • 需通知证人家属传唤原因及地点。
    • 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四、注意事项

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件中的传唤程序,建议咨询司法机关或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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