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veral libility
majority; many; multiplicity; multitude
【医】 multi-; pluri-; poly-
debt
【法】 arrearage; debt; obligatio
"多数的债"是民法学中的复合型债务关系概念,指同一债务关系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的权利义务组合形式。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第6版第1187页,其对应英文术语为"plurality of obligations",特指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存在复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情形。
该概念包含三个核心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8条,可分为: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2021)民终字第123号判决书显示,连带之债的认定需满足:债务产生同源性、义务履行整体性、当事人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三个要件。
比较法视角下,《德国民法典》第420-432条将其细化为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连带之债等类型,该分类体系被我国学界普遍借鉴(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三章)。
多数人之债是民法中根据债的主体数量划分的一种类型,其核心特征在于债权人或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上。以下从定义、分类、产生原因和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多数人之债与单一之债相对,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且债权人或债务人至少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债。例如:
其核心特征包括:
根据权利义务范围不同,多数人之债可分为两类: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多数人之债的形成通常源于:
对比项 | 单一之债 | 多数人之债 |
---|---|---|
主体数量 | 债权、债务人均为一人 | 至少一方为两人以上 |
权利义务关系 | 简单直接 | 可能涉及内部份额或连带关系 |
法律适用 | 一般债权规则 | 需结合按份/连带规则处理 |
多数人之债通过明确复数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适应了现代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其分类与规则为处理多方债权债务提供了法律基础。具体适用需结合《民法典》条款及实际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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