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enefit of argument
argue; controvert; debate; polemize
【医】 discuss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辩论权指法律主体在司法程序或正式争议解决机制中,围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陈述、质证和反驳的法定权利。该概念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存在双向对应关系:中文表述侧重"权利行使的对抗性",英文术语"right to debate"(《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则强调程序正义框架下的平等抗辩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就证据效力、法律适用等专业问题展开辩论。这种程序性权利构成现代诉讼制度的基石,与英美法系"adversarial system"中的交叉询问制度形成功能对应。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确立的"equality of arms"原则,要求各缔约国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辩论权平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解释将电子诉讼平台中的异步辩论纳入权利保障范围,体现数字时代权利形态的演进。
辩论权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概念,其含义、法律依据及行使方式如下:
基本概念
辩论权指在法院主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陈述己方主张、反驳对方观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权利贯穿诉讼全过程,既包括法庭辩论(狭义),也涵盖起诉至判决期间的所有书面或口头辩论(广义)。
法律条文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保障当事人辩论权,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若原审未开庭或禁止当事人发表意见,可认定为剥夺辩论权(《民诉法解释》第207条)。
形式多样性
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如提交答辩状)或口头(庭审陈述、质证)方式行使辩论权。例如,执行复议程序中,答辩权即辩论权的具体体现。
作用双重性
辩论权不仅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准则。法院判决必须以辩论核实的事实为依据,未经辩论的事实不得作为裁判基础。
需注意辩论权与刑事辩护权(如提到的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差异:
法院在诉讼各阶段(含执行异议、复议)均需保障辩论权。若程序损害该权利(如未通知当事人答辩),可能导致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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