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spector-general's department
监察署是政府体系中负责监督公职人员履职行为的独立机构,其核心职能包括反腐败调查、行政监察及合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条,监察署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在汉英对照语境中,"监察署"的标准化翻译为"Supervisory Office"或"Ombudsman Office"。英国剑桥词典将其定义为"an independent government body monitoring the exercise of public authority"。美国司法部文件显示,类似机构在美国称为"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主要实施财务审计和行政行为审查。
该机构具有三大核心权限:①行使谈话函询权(《监察法》第十九条);②实施留置措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③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其组织结构包含信访举报、案件审理、预防腐败等职能部门,形成"调查-处置-预防"的全链条监督体系。
根据中国大陆的官方定义,“监察署”这一名称并不属于现行国家机构体系。当前中国大陆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其核心职能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开展反腐败工作。
监督职责
对公职人员的依法履职、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廉政教育。
调查职责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展开调查。
处置职责
包括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并监督整改。
“监察署”可能是其他地区类似机构的名称,例如:
“监察”一词的本义指监督和检举违法行为,源自古代对官员行使职权的监督机制。
如需了解具体地区机构的详细职能,建议补充说明所指地域或机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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