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ecutive privilege
administration
【医】 administration
franchise; *******; liberty; peculiar; prerogative; privilege
【经】 prerogation; privilege
行政特权(Executive Privilege)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基于宪法或法律授权,在特定情况下拒绝向立法、司法部门或公众公开信息的特殊权力。该概念在英美法系中源于"executive privilege"一词,最早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3年United States v. Reynolds案中正式确认。
从法律构成来看,行政特权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美国司法部《行政特权备忘录》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五类信息:军事机密、外交事务、总统通信、执法调查信息,以及需要保护决策完整性的内部讨论。英国《部长守则》则规定该特权不得用于掩盖行政失误或违法事实。
该权力的法律争议集中在信息公开与政府问责的平衡点上。美国国家档案馆记录显示,从华盛顿到拜登的45任总统中,有32任援引过行政特权,其中74%的案例涉及国会监督调查。英国上议院宪法委员会2021年报告指出,行政特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必要且适度"原则。
行政特权是行政法领域中的重要概念,主要涉及政府机构在特定情形下享有的特殊权力。其核心内涵可从以下维度解析:
行政特权指国家赋予地方政府或下级政府的特殊行政权力,这种权力在中央与地方分权体系中具有法定性。例如,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地方政府可能在特定领域(如经济特区)拥有决策自主权。
中央集权制下的特权
地方政府需依据中央政策开展行政管理,但在特定区域(如特别行政区)可豁免部分中央约束,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司法权。
地方分权制下的特权
地方政府在管辖范围内拥有完全自决权,典型如美国各州在教育、税收等领域的高度自治权。
需注意与「行政受益权」的区别:后者指行政主体从国家获取物质优益条件的权利(如财政补贴),属于权力保障机制而非行政权力本身。
提示:如需了解不同国家具体案例(如中国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议查阅政府官网或权威法律文献获取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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