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行政裁量(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判断、选择并作出决定的权力。以下从汉英词典角度结合法律实践进行解释:
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行政目的和实际情况,对行政事项行使判断、选择和决定的权力。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数额的裁量空间。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The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to make choices among possible courses of action within legally permitted boundaries (Black's Law Dictionary).
裁量权需以法律授权为前提,如《行政许可法》赋予行政机关对许可条件的灵活性判断。
需符合比例原则(如必要性、适当性),避免滥用职权(参考《行政诉讼法》第70条)。
自由裁量(如处罚幅度选择)与羁束裁量(如法定时限内决定)并存。
适应复杂行政场景,提升执法效率(例:环保部门根据污染程度裁量处罚)。
需通过行政复议、司法审查(如"明显不当"标准)进行监督(来源: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网页,权威定义参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行政法学》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
行政裁量是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目的,自主判断并灵活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以下从多个角度综合解释这一概念:
行政裁量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内,基于法理或事理对具体事件进行酌量处理的权力。其核心特征包括:
行政裁量广泛存在于行政立法、行政计划、行政契约等几乎所有行政行为中。具体表现为:
为规范行政裁量权,我国通过制度设计实现约束:
自19世纪德国学者迈耶提出行政裁量理论以来,其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核心议题。规范行政裁量权既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如二十届三中全会相关决议),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措施。
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罚时,需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处罚及处罚力度,体现裁量权与约束机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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