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作證的證人英文解釋翻譯、被迫作證的證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mpellable witness
分詞翻譯:
被迫的英語翻譯:
【法】 under duress
作證的英語翻譯:
give evidence; attest; bear witness; depose; tell; testify; witness
【經】 bear witness
證人的英語翻譯: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專業解析
被迫作證的證人(Compelled Witness)
一、術語定義
"被迫作證的證人"指在司法程式中非自願出庭,因法律強制力(如傳票、法庭命令)而被迫提供證言的證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 非自願性:證人主觀上拒絕作證,但被法律程式強制要求配合。
- 法律強制性:通常通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人強制出庭制度"實現,法院可對拒證者處以罰款或拘留。
- 證言效力:被迫提供的證言仍具法律效力,但需經法庭質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78條)。
二、法律依據與權利保障
- 強制出庭範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3條,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強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 證人權利保護
- 豁免權:若證言可能導緻自身或近親屬被刑事追訴,可援引"不被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刑事訴訟法》第52條)。
- 經濟補償:證人因作證支出的費用由司法機關補助(《刑事訴訟法》第65條)。
三、英美法系對照
在普通法系中,此類證人稱為"Compelled Witness"或"Subpoenaed Witness":
- 傳票制度(Subpoena):法院籤發傳票強制證人到庭,拒不出庭可構成"藐視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
- 豁免規則(Immunity):美國聯邦證據規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804條允許對被迫證人授予證據使用豁免權,即其證言不得用于後續刑事指控。
權威參考來源
- 美國司法部《證人傳喚指南》DOJ Witness Subpoena Guidelines
- 中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全文鍊接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原文鍊接
-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Rule 804
網絡擴展解釋
“被迫作證的證人”指在違背自身意願的情況下,被強制要求提供案件相關證言的個體。這一概念涉及法律義務與權利保護的沖突,具體可從以下角度分析:
1.法律義務與限制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法律也明确限制:若證人因生理缺陷、精神障礙或年幼無法正确表達,則無作證義務。
- 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若其年齡、智力或精神狀态與待證事實相符,仍可作為證人。
2.被迫作證的違法性
- 若司法人員通過暴力(如毆打、肉刑)強迫證人作證,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的“暴力取證罪”。此罪不僅針對實際知曉案情者,還包括對不知情者施壓逼供的行為。
- 法律禁止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尤其在刑事案件中,不得強迫他人成為自己的證人。
3.權利保護與救濟途徑
- 證人因客觀困難(如健康問題)無法出庭時,可提交書面證言,但需經法院許可。
- 若遭遇暴力取證,證人有權舉報或通過司法程式維護自身權益,相關司法人員将承擔刑事責任。
4.法律後果
- 證人若因受脅迫作僞證或隱匿罪證,需承擔法律責任;但若證言系被暴力逼迫所緻,責任可能轉移至實施逼迫的司法人員。
“被迫作證的證人”本質上反映了法律對公民作證義務與人身權利的雙重考量。盡管證人有義務配合司法程式,但任何通過暴力或非法手段強制取證的行為均被法律明确禁止,并可能觸發刑事追責。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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