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estimated uncollectible delinquent taxes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将“滞纳税款”定义为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需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美国国税局(IRS)将"Uncollectible Delinquent Taxes"定义为经过法定追缴程序后仍无法回收的欠税,包括超过追征期的税款。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9)要求企业对可能无法收回的应收税款计提坏账准备,需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进行会计估计。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五条明确,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款项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会综合评估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财产清单,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确认税款征收可行性。美国财政部税务管理监察长报告显示,2024财年全美无法征收的联邦税款估计达688亿美元,主要源于跨境交易和破产清算。
“估计无法征收的滞纳税款”指纳税人逾期未缴纳且经评估后难以收回的税款,需结合滞纳税款的定义及征收难点综合理解:
滞纳税款的定义
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此类税款需限期补缴,并从滞纳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若催缴无效,税务机关可通过银行强制扣缴。
“无法征收”的判定情形
通常因以下原因导致税款难以收回:
相关处理与影响
若滞纳税款被判定为无法征收,可能涉及税务核销或转为坏账管理。但我国当前制度对滞纳金比率调整外的行政措施改进有限,可能影响征收公平性与效率。
该术语反映了税收征管中因客观或制度性障碍导致部分税款难以回收的现实问题,需结合法律完善和行政手段优化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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