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terminable fe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end; make an end of; stop; terminate
【计】 terminate; terminating
【化】 end stopping(of chain); termination
【医】 terminatio; termination
【经】 termination
【法】 land right
可终止的地产权(Determinable Estate)是普通法体系中的特殊不动产物权类型,其核心特征在于权利存续期间附有自动终止条件。该术语对应的英文法律概念源自英国土地法传统,其效力规则在《1925年财产法》改革后仍保留部分适用场景。
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可终止地产权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该权益的典型应用场景包括:
值得注意的学理争议在于,英国最高法院在Clavering v Ellison (1859) 案中确立的"可能性原则",要求终止条件必须具有现实发生的可能性,而非纯粹假设性事件。这一原则仍影响着现代地产契约的解释规则。
根据搜索结果显示,“可终止的地产权”是英美财产法中的专业术语,其核心含义和特点如下:
在英美法系中,可终止的地产权(Determinable Fee)属于可失效的世袭地产权(Defeasible Fee Simple)的一种,指不动产所有权附带了特定终止条件,当该条件触发时,地产权自动终止并回归原始授予人。
附条件性
地产权的存续以特定事件不发生为前提(如“仅用于学校建设期间”)。若条件触发(如土地用途改变),权利自动终止。
自动终止机制
无需法律程序,终止条件成就时,所有权即时失效。例如,土地转让协议中约定“该土地仅用于教育用途”,若用途变更,地产权即终止。
未来权益保留
授予人保留收回权(Possibility of Reverter),确保条件触发后可重新取得土地权益。
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土地使用权终止”与之部分相似,但存在差异:
假设A将土地以“仅用于医院用途”的条件转让给B,若B改建为商业设施,则A无需诉讼即可直接收回土地(英美法);而在中国,类似情形需政府依据公共利益启动收回程序。
该概念体现了英美财产法对土地权益的精细化分割,强调私权约定;中国则更注重行政监管下的权利限制,两者均服务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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