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solute wrong
absolute; absolutely; absoluteness; definitely; perfectly; utter; utterly
【计】 ABS
error; failing; blame; clanger; demerit; lapse
【经】 blame; negligence
"绝对过失"在汉英法律术语中通常对应"absolute liability"或"strict liability",指行为人无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只要造成损害结果即需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该概念在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责任领域具有特殊意义,其核心特征包含三个层面:
责任构成要件简化
不同于一般过失责任要求证明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绝对过失责任免除对过错要件的证明。例如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即属此类。
风险分配机制
该原则源于19世纪英国Rylands v Fletcher判例确立的规则,强调从事高危活动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特殊风险。在当代法律实践中,常见于核能运营、化工生产等具有固有危险性的行业。
免责事由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释〔2020〕14号),即使生产者证明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仍需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绝对过失责任的严格性。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法律体系更常使用"无过错责任"表述,其与英美法中的"strict liability"存在法理上的对应关系。该原则的适用往往与公共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等社会政策目标直接相关。
关于“绝对过失”这一表述,目前可查的权威法律文献及通用词典中均未收录该术语。推测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术语混淆的可能性
过失的核心定义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建议:若需探讨特定法律场景下的责任类型,可补充具体背景信息以便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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