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bined offer
unite; ally; connect; link; associate; band; joint; combination; federation
linkage; union; alliance
【计】 uniting
【化】 union
【医】 association; coadunation; coadunition; symphysis; syndesis; union
【经】 associate; coalition; combination; consolidate; consortium; fusion
union
【法】 offer; pollicitation
联合要约(Joint Offer)的法律释义与双语解析
联合要约指两个或以上要约人共同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内容一致、互为关联的要约行为。其核心特征包括:
在英美合同法中,"Joint Offer" 强调:
注:因专业法律术语的权威解释需援引正式法律文献或判例库,建议进一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英译本、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或Westlaw/北大法宝等数据库获取原始条文。
“联合要约”并非法律中的标准术语,但结合“要约”的定义和常规法律实践,可以理解为多个主体共同作为要约人向特定对象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核心要点如下:
主体特征
联合要约涉及两个或以上的“特定人”作为共同要约人。例如,多个合伙人共同向第三方发出合作意向,或联合投标人一起提交投标文件。
意图与内容要求
需明确表达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图,且内容必须完整、确定(如标的、数量、价格等关键条款需清晰)。例如,A公司和B公司联合向某供应商提出采购要约,需列明采购细节。
法律效力
与“共同承诺”的区别
联合要约强调“发出阶段”的联合,而“共同承诺”指多个主体接受对方要约。例如,联合要约是多方主动提出合同,共同承诺是多方同时接受他人提出的合同。
注意事项:实践中“联合要约”较少被单独定义,通常需通过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若涉及具体法律行为,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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