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录取证人证言英文解释翻译、委托他人录取证人证言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examination of witness on commission
分词翻译:
委的英语翻译:
appoint; committee; end; listless; really; roundabout; shift; throw away
trust
托的英语翻译:
entrust; hold in the palm; plead; set off; sth. serving as a support
【化】 Torr
【医】 pad; support
他人的英语翻译:
other
录取的英语翻译:
admit; enroll; matriculate
证人证言的英语翻译:
【法】 witness testimony
专业解析
在汉英法律语境下,“委托他人录取证人证言”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因客观限制无法直接询问证人时,依法委托其他辖区法院或特定机构代为询问证人并记录陈述的行为。其核心要素如下:
一、法律定义与程序要求
- 委托主体:必须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式发出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3条)。当事人无权自行委托,区别于私人取证。
- 受托对象:通常为证人所在地法院,特殊情况下可委托使领馆等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2条)。
- 程序规范:需出具载明证人信息、询问事项的委托函,受托方须按法律程序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二、英文术语解析
- 委托他人:Entrustment to a third party / Judicial commission
- 录取证言:Taking of testimony / Examination of witness
- 完整表述:Commission to examine witnesses(英美法术语)或 Rogatory letter(国际司法协助文书)
三、适用场景与限制
- 跨境取证:证人位于境外时,通过《海牙取证公约》程序委托外国法院取证(中国外交部条约实践)。
- 特殊障碍:证人因疾病、羁押等无法出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36号)。
- 效力认定:经公证的委托取证笔录具有与当庭证言同等证据效力,但对方可提出异议申请重新询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7条)。
注:该程序区别于当事人单方委托的证人访谈(witness interview),后者不具司法强制力,证据效力可能受限。
权威依据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3条: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1c066d7b96d84c5d9d5e1b336e8f7750.s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2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25581.html
(注:链接引自中国立法与司法机关官网,内容实时有效)
网络扩展解释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通常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呈现。关于“委托他人录取证人证言”的含义及注意事项,结合法律依据说明如下:
一、基本定义与法律要求
-
证人证言的法定形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证人一般应出庭作证,若确有困难(如健康原因、不可抗力等),经法院许可可提交书面证言。书面证言需由证人本人签署确认,而非由他人代为陈述。
-
“委托他人录取”的合法性
- 委托记录的情形:若证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书写,可委托他人(如律师、公证人员)协助记录其陈述,但需由证人本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 禁止代作证言:证人必须亲自陈述所知事实,代理人(如法定代理人、律师)不能替代其作证。
二、注意事项与限制
-
程序合法性
委托他人记录证言需符合以下条件:
- 经法院批准;
- 证人明确授权并全程参与陈述过程;
- 记录内容需经证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
真实性审查
法院会结合证人的认知能力、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证言来源(直接感知或传闻)等因素综合判断其真实性。间接得知的证言需其他证据佐证。
-
例外情况
单位作为证人时,可由负责人或员工代表出具书面证言,但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总结
“委托他人录取证人证言”仅限于协助记录,证人仍需亲自提供内容并确认。若程序不当(如他人代述或未获法院许可),证言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建议在司法程序中优先安排证人出庭,确需书面证言的应严格遵循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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