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non-exclusive jurisdiction
从汉英法律词典角度解释,"不排他法律管辖区"(Non-Exclusive Legal Jurisdiction)是指允许当事人选择特定法院处理争议,但该选择不排除其他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法律制度。这一概念在国际私法和涉外民商事纠纷中具有重要实践价值,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
并行管辖权保留(Concurrent Jurisdiction Preservation)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非排他性管辖条款意味着当事人选择的法院与其他有实际联系(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的法院均享有管辖权。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香港法院管辖,但若纠纷实际发生于新加坡,新加坡法院仍可依法受理。
选择自由与效率平衡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8条体现的立法精神显示,非排他性管辖旨在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防止因排他性条款导致诉讼僵局。当事人可根据诉讼便利性、证据集中度等因素灵活选择管辖法院。
执行效力特殊性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5条指出,非排他性管辖判决的跨境承认需满足双重审查:既需符合被请求国关于外国判决承认的一般条件,又要证明原审法院确实具备公约规定的合格管辖权。这种制度设计在跨境投资纠纷中尤为常见。
由于未搜索到相关网页内容,我将基于法律术语的常见定义和逻辑进行解释:
"不排他法律管辖区"(Non-exclusive Jurisdiction)指在法律协议(如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某地法院对争议拥有管辖权,但该约定并不排除其他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同时受理案件。其核心特征包括:
并行选择权 当事人可选择在约定的管辖法院或根据法定管辖规则(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提起诉讼。
国际合同常见条款 常见于跨国合同中,例如约定"双方同意香港法院拥有非排他性管辖权",意味着当事人也可向新加坡、英国等其他有实际联系的法院起诉。
与排他性管辖的区别 排他性管辖(Exclusive Jurisdiction)要求争议必须仅在约定法院解决,例如专利纠纷常指定特定国家法院专属管辖。
建议注意:具体法律效力需结合司法辖区立法,例如英国法院在《布鲁塞尔条例》框架下对非排他性条款有特殊认定规则。如需实务操作,请提供具体场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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