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enforceable contract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机】 incapability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计】 brute force
carry out; fulfil; go through; implementation; perform
【经】 execution; implement; perform
contract
【化】 contract; pact
【经】 compact; contract
在汉英法律术语体系中,"不能强制履行的合同"对应的英文表述为"unenforceable contract",指因特定法律瑕疵导致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的协议。根据中国《民法典》第153条,这类合同主要表现为三种形态:
效力瑕疵型
当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时(如赌债偿还协议),其自始不具备强制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强调,此类合同需区分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
履行障碍型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当合同标的出现履行不能(如特定物灭失)、履行成本过高或具有人身专属性时,守约方不得要求继续履行。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64条对此类情形亦有类似规定。
程序缺陷型
依据《电子签名法》第14条,未满足法定形式要件的合同(如不动产交易未采用书面形式),即便当事人达成合意,仍可能丧失强制执行力。英国《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第65条对信用协议的形式要求体现相同法理。
该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存在本质区别——前者可能存在部分可执行条款,而后者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指出,合同可执行性已成为衡量司法效率的核心指标。
根据中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不能强制履行的合同"指因特定法定情形导致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合同。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若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如长期未催促对方交货),则丧失强制履行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580条,出现上述情形时:
示例:在租赁合同中,若出租方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消防验收手续,法院可能判定该义务因涉及行政审批而"事实上不能履行",从而不支持强制履行,但承租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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