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urt of common law
【經】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普通法法庭(Common Law Court)指在普通法體系(Common Law System)下運作的司法機構,其核心特征是以司法判例(Judicial Precedent)為主要法律淵源,遵循“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詳細含義與特征:
源于英格蘭中世紀由王室法庭發展形成的判例法體系,區别于成文法(Statutory Law)。其核心在于法官通過裁決具體案件逐步形成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則。
指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構。普通法法庭的職能包括解釋法律、裁決争議,并通過判決創造先例。
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下級法院必須遵守上級法院的判例,同級法院的判決也具有參考價值。例如,英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強制約束力。
例: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案确立了現代侵權法中的“注意義務”原則。
對抗制訴訟(Adversarial System)
訴訟雙方(原告/被告)主導證據提交與辯論,法官作為中立裁判者裁決争議。區别于大陸法系的“糾問制”(Inquisitorial System)。
法官造法(Judge-Made Law)
普通法規則主要通過法官的司法解釋與判例積累形成。例如,美國合同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則”源于判例發展。
陪審團制度(Jury Trial)
重大刑事案件中,由陪審團負責事實認定,法官負責法律適用。此制度保障公民參與司法(如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
普通法法庭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包括:
特征 | 普通法法庭 | 大陸法法庭 |
---|---|---|
法律淵源 | 判例為主,成文法補充 | 法典化成文法為核心 |
法官角色 | 解釋法律并創造先例 | 嚴格適用法典條文 |
訴訟程式 | 對抗制(當事人主導) | 糾問制(法官主導調查) |
參考資料(基于權威法律詞典與學術文獻):
(注:因部分文獻無公開電子版鍊接,此處僅标注來源名稱與出版社,符合學術引用規範。)
“普通法法庭”是法律體系中基于普通法傳統運作的審判機構,其核心特點在于遵循判例原則。以下從定義、特點和法律背景三方面詳細解釋:
普通法法庭主要指在普通法體系(又稱判例法體系)下審理案件的法庭。普通法源于英國,其核心是通過法官的判決形成法律規則,而非依賴成文法典。這種法律體系強調“遵循先例”,即類似案件的判決需參考曆史判例,确保法律適用的一緻性。
普通法法庭與大陸法系(成文法體系)法庭的主要差異在于法律淵源:
普通法法庭通常隸屬于法院系統,可能包括:
通過判例積累,普通法法庭不僅解決個案糾紛,還逐步完善法律體系,促進法律適應社會變化。例如,英國普通法通過數百年判例發展出合同法、侵權法的基本原則。
(注:普通法法庭的概念需結合具體法域理解,英美法系國家如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廣泛采用此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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