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ordinary resolution
普通决议(Ordinary Resolution)是公司治理中常见的决策形式,指在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上以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根据中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普通决议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决议则通常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在英国公司法体系中,普通决议同样遵循“简单多数”原则,即50%以上赞成票即可通过。
该术语的英文对应词为“ordinary resolution”,其法律效力通常适用于公司常规事务,例如批准财务报表、任命审计机构或董事薪酬方案等。与特别决议(special resolution)相比,普通决议的通过门槛较低,不涉及公司重大结构变更事项。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7.25条款也对类似程序作出规定,要求常规事项决策可采用简单多数表决机制。
法律实践中需注意两点例外情形:一是公司章程可能对特定事项设定更高表决标准,二是涉及关联交易等特殊事项时可能触发特别决议要求。香港《公司条例》第116条特别指出,普通决议不能用于修改公司章程细则或减少股本等重大事项。
普通决议在不同领域有不同定义,主要分为国际法和公司法两个层面:
指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决议,通常表达多数成员国的共同意见,用于推动国际问题讨论或政策制定。例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气候变化倡议决议。
这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决策形式,需满足以下条件:
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关键差异在于表决比例和事项重要性。例如,修改公司章程需特别决议(通常需2/3以上通过),而任免董事仅需普通决议。
在党政公文中,决议指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具有权威性和长期性,但此类决议通常不区分“普通”与“特别”。
提示:如需了解具体法律条款或国际案例,可进一步查阅公司法文本或联合国决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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