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ordinary resolution
普通決議(Ordinary Resolution)是公司治理中常見的決策形式,指在股東會議或董事會議上以簡單多數通過的決議。根據中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普通決議需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決議則通常需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在英國公司法體系中,普通決議同樣遵循“簡單多數”原則,即50%以上贊成票即可通過。
該術語的英文對應詞為“ordinary resolution”,其法律效力通常適用于公司常規事務,例如批準財務報表、任命審計機構或董事薪酬方案等。與特别決議(special resolution)相比,普通決議的通過門檻較低,不涉及公司重大結構變更事項。美國《标準商事公司法》§7.25條款也對類似程式作出規定,要求常規事項決策可采用簡單多數表決機制。
法律實踐中需注意兩點例外情形:一是公司章程可能對特定事項設定更高表決标準,二是涉及關聯交易等特殊事項時可能觸發特别決議要求。香港《公司條例》第116條特别指出,普通決議不能用于修改公司章程細則或減少股本等重大事項。
普通決議在不同領域有不同定義,主要分為國際法和公司法兩個層面:
指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無法律約束力的決議,通常表達多數成員國的共同意見,用于推動國際問題讨論或政策制定。例如,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氣候變化倡議決議。
這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決策形式,需滿足以下條件:
普通決議與特别決議的關鍵差異在于表決比例和事項重要性。例如,修改公司章程需特别決議(通常需2/3以上通過),而任免董事僅需普通決議。
在黨政公文中,決議指經會議讨論通過的重要指導性文件,具有權威性和長期性,但此類決議通常不區分“普通”與“特别”。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國際案例,可進一步查閱公司法文本或聯合國決議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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