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due perference
"不当特惠"在汉英法律及商业语境中对应英文术语"undue preference"或"improper preferential treatment",指在商业交易、行政管理或资源配置中违反公平原则给予特定对象超越常规标准的优待。该概念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权力失衡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特惠行为需发生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典型场景包括公共采购中的定向招标、金融机构对特定企业的低息贷款等。
损害后果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构成不当特惠需满足"实质性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要件。例如2021年某电商平台"二选一"垄断案中,法院认定平台强制商家独家入驻构成不当特惠。
主观故意认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明确指出,需证明行为主体存在"故意扭曲正常交易条件"的主观意图。常见证据包括内部会议纪要、差别化合同条款等。
该术语在WTO框架下对应"non-violation complaints"机制,用于规制成员国间非关税贸易壁垒(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三条)。国际经贸实践中,不当特惠可能触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中的公平待遇条款争议。
“不当特惠”是由“不当”和“特惠”组合而成的词语,需拆解两部分理解:
特惠
指特别优惠或优待,常见于商业场景,如打折、赠品等促销活动。例如商家推出“特惠价”吸引顾客。
不当
表示不合适、不恰当或不应该的行为或状态,如“处理不当”“用语不当”。
“不当特惠”指在特定情况下给予的不合理、不恰当的特别优惠,可能涉及以下场景:
该词多用于批评性语境,强调优惠行为的不合规性或负面影响。例如:“监管部门需严查企业间的不当特惠行为,维护市场公平。”
如需进一步了解“特惠”的具体应用场景或“不当”的更多用法,可参考上述标注的网页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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