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lation of private right
illicit; personal; private; secret; selfish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relation; relationship; appertain; bearing; concern; connection; term; tie
【计】 relation
【医】 rapport; reference; relation; relationship
私权关系(Private Right Relationship),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下,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围绕特定私人利益(财产或人身)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特征在于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内容的私益性以及意志的自由性,与涉及国家管理的公权关系(Public Right Relationship)形成根本区别。
具体解析如下:
主体平等性(Equality of Subjects)
私权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如合同双方、侵权人与受害人、财产共有人)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隶属关系。这种平等性是意思自治的基础,区别于行政关系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不平等地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内容私益性(Private Interest-Oriented)
私权关系设立的核心目的在于确认、保障和调整私人(包括个人和组织)的特定利益。这些利益主要涉及:
意思自治原则(Principle of Autonomy of Will)
私权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主要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协议离婚等。国家法律的作用在于提供基本规则框架、确认效力并在必要时提供救济(如合同无效制度、侵权责任制度),而非直接干预或主导关系的形成。这体现了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来源:梁慧星著《民法总论》(第六版)关于私法自治原则的阐释。
法律依据(Legal Basis)
私权关系主要由私法(Private Law)规范,特别是民法(Civil Law)调整。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调整私权关系的最基本法律渊源,涵盖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主要私权领域。
英文对应与核心术语:
私权关系是法学领域的重要概念,其内涵可从以下五方面解析:
定义与性质
私权关系指由私法调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私人或私人与公共团体之间基于平等地位形成的法律关系。这类权利具有私法自治特征,强调主体间的平等协商,与公权力主导的公法关系形成对比。
主体范围
既包括私人之间的民事交往(如合同双方),也涵盖私人与公共团体间的非管理性互动(如政府采购行为)。当公共团体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时,同样受私法规则约束。
法律依据
依据"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私权行使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受保护。这不同于公权力严格遵循的"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
核心内容
包含人身自由权(隐私、名誉)、财产权(物权、债权)、契约自由权等民事权利体系。例如《民法典》规定的物权编、合同编均属典型私权规范。
与公权关系
二者呈现辩证统一:公权力既通过立法为私权划定边界,又承担保障私权实现的职责。现代法治强调公权力需恪守"谦抑性原则",避免过度干预私域,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审批事项的限制即体现此精神。
当前学界特别关注私权关系在数字时代的重构,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既涉及私权中的隐私权,又需平衡公共数据利用的公益需求。这种动态平衡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法治基础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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