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andard of proof
【法】 afford proof; bear testimony to; furnish evidence
induction of evidences
canon; criterion; norm; rule; standard
【计】 guide line
【经】 guideline; reference frame; standard
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提供证据的准则”(Criteria for Providing Evidence)指规范诉讼参与人提交证据以支持其主张的法律规则体系。其核心在于确保证据的提交符合法定程序、具备证明力且服务于司法公正。具体含义可从以下维度解析:
该准则要求当事人或公诉机关在诉讼中遵循法定形式、时限及方式提交证据材料。其英文对应概念为"Rules of Evidence" 或"Evidential Standards",涵盖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相关性(Relevance)及证明标准(Standard of Proof)等要素。例如,《元照英美法词典》将证据规则定义为“确定证据能否被法庭采纳以及证明力大小的法律规范”。
主张事实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如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证据需满足合法性(如非法证据排除)、关联性及真实性要求。例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证言无效(《刑事诉讼法》第56条)。
不同诉讼类型适用差异化的证明标准:
书证、物证需提交原件,电子数据需完整存储载体及来源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
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可能失权(《民事诉讼法》第65条)。
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庭质证方可作为定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设立专章规定证据规则,强调证据提交的法定程序及非法证据排除。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401-403条界定证据相关性及可采性标准,与我国证据准则存在法系差异但功能趋同。
如《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Evidential Burden”定义为“当事人提供足够证据以使争议事实进入陪审团审议阶段的义务”。
参考文献来源
提供证据的准则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或相关方为证明其主张而遵循的法定原则和规范。以下是主要准则的详细解释:
主动提供原则
当事人需主动提供与主张相关的证据,不能仅凭口头陈述或猜测()。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证据不足时,有权要求补充()。
真实性、合法性要求
证据必须真实且来源合法,不得伪造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例如,刑事诉讼中明确排除非法言词证据()。
原件原物优先原则
民事诉讼中优先提交证据原件或原物,若保存或提供确有困难,可提交经法院核实的复制件()。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逆推论适用
若当事人无法提供必要证据,法院可根据已有事实推定对方责任()。
证据的审查与排除
法院会评估证据来源、真实性等,不合法的证据(如刑讯逼供所得)将被排除()。
以上准则综合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的共性要求,具体操作需结合案件类型和法律规定。更多细节可参考《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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