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 传唤,传审
"subpoenaed"是法律英语中的专业术语,指通过正式法律程序要求某人出庭作证或提交证据文件。该词源自拉丁语"sub poena"(意为"在处罚之下"),最早可追溯至15世纪的英格兰普通法体系。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义,当个人或机构被subpoenaed时,意味着他们必须履行以下任一法律义务: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明确规定,拒绝遵守subpoena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罪,将面临罚款或监禁。英国《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4章也规定了类似的法律后果,但允许以"正当理由"(如涉及国家机密或自证其罪风险)申请撤销传票。
在实务操作中,企业法务部门收到subpoenaed通知时,通常会采取以下步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Nixon案确立的判例原则,即使是政府官员也不得拒绝符合法定程序的subpoena。该判例成为1974年水门事件调查的关键法律依据,确立了行政特权与司法传票的平衡标准。
subpoenaed 是动词subpoena 的过去式和过去分词形式,主要用于法律语境中,表示“(通过传票)被传唤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下是详细解释:
词义与用法
The court subpoenaed her to appear as a witness.(法庭传唤她出庭作证。)
发音与词源
法律场景应用
The finance director was subpoenaed by the prosecution.(财务总监被检方传唤。)
相关形式
该词专用于法律领域,强调通过传票强制行为。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程序,可参考法院官方网站或法律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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