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暂行条例
This Structure is adaptable to the regulation of rapids and meandering river, as well as provisional guiding work.
适用于河工险段和游荡性河道。也可用于临时导流工程。
Provisional Regulation of Consolidated Satement was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Treasury in 1995, and it has still been put into practice now.
1995年*********颁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并实行至今。
The ministry has recently published a new regulation for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leasing industry, amending the previous provisional regulation implemented in 2001.
商务部最近已经为外国投资进入融资租赁产业颁布了一条新的规定,作为2001年颁布的以前的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修正。
|provisional rules;暂行条例
"provisional regulation" 是一个法律和行政领域的专业术语,中文通常译为"暂行条例" 或"临时规章"。它指由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但其效力具有临时性和试行性,旨在为特定领域提供过渡性管理规则,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正式法规。
临时性 (Provisional Nature)
暂行条例是在正式法规出台前,为解决紧迫问题或应对新情况而制定的过渡性规则。其有效期通常明确限定(如1-3年),或规定"待正式法规颁布后废止"。例如,中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最初以暂行形式发布,经实践完善后升格为正式规章。
法律效力 (Legal Effect)
尽管是临时性文件,暂行条例在有效期内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和公民必须遵守,法院可将其作为裁判依据。其制定需遵循法定程序,如中国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需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立法法》第65条)。
试行与调整 (Trial Implementation)
核心目的是通过实践检验规则的可行性。制定机关需收集实施反馈,评估社会效果,为后续修订或制定正式法规提供依据。例如,《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曾以暂行形式发布,后根据企业实操反馈优化条款。
适用场景 (Application Context)
中国立法体系中的定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可制定规章。其中涉及"先行性管理"或"改革试验"的,常以暂行形式发布。国务院更早颁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也明确了暂行条例的制定流程。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立法法》文本)
国际法律实践
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标报告》指出,发展中国家常采用"provisional regulations"加速制度创新。例如,越南2020年《数字经济暂行条例》为外资电商平台设立过渡期合规要求。
(来源:World Bank, "Global Indicators of Regulatory Governance")
暂行条例本质是法治原则与灵活性平衡的工具,既确保社会管理有法可依,又为制度优化留出空间。其权威性源于制定主体的法定职权和程序正当性,而非"临时"属性削弱其效力。
“provisional regulation”是由“provisional”(临时的)和“regulation”(规章)组成的复合词,通常指暂行条例或临时性法规,用于描述在特定过渡期或试行阶段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以下是详细解释:
“Provisional regulation”是法律或政策中常见的过渡性规范,兼具临时性与约束力,适用于需快速响应但尚未形成长期方案的场景。如需了解具体条例内容,可参考政府发布的原文或相关法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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