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身自由
The idea of absolute personal ******* is an illusion.
绝对个人自由的观念是一种幻想。
Get back my personal *******!
找回个人自由!
We can recover our personal *******.
我们能重获我们的个人自由。
But some say it is an attack on personal *******.
但是也有人说这干涉了个人自由。
Mei said, “It is my personal ******* to go downstairs.
梅婧说:“我就是要下楼,这是我的自由。
|personal liberty;人身自由
personal freedom(个人自由) 指个体在社会和法律框架内,自主决定其思想、言论、行为及生活方式,不受外界不当干涉或强制的权利与状态。其核心包含以下层面:
消极自由(免于干涉的自由)
指个体不受他人或政府任意干预的权利。例如,人身自由(未经法律程序不受拘禁)、隐私权(私人生活不受窥探)、财产权(合法财产不受剥夺)等。这种自由强调“不被强迫”的界限,是自由的基础形式。(参考: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论自由》中关于社会权力限度的论述)
积极自由(自我实现的自由)
指个体有能力根据自身意志和理性,主动选择并实现目标的可能性。例如,自由选择职业、宗教信仰、接受教育、参与政治活动等。这种自由关注个体发展潜能和掌握自身命运的能力。(参考:以赛亚·伯林《自由论》对“两种自由概念”的区分)
法律保障与限制
个人自由并非绝对,需在法治框架下行使。法律一方面通过保障公民权利(如宪法中的言论、集会、结社自由)确立自由边界;另一方面为防止滥用自由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如禁止诽谤、暴力),设定必要限制。自由与责任相辅相成。(参考: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关于自由行使的责任与限制)
个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涵盖免受无理干预的防御性权利(消极自由)和追求自我发展的能动性权利(积极自由),其实现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平衡保障与规范。
“Personal freedom”(个人自由)是一个涉及哲学、法律和社会学的核心概念,通常指个人在不侵犯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思想、行为及生活方式的权利。以下是详细解释:
个人自由强调个体对自身生活的掌控权,包括:
个人自由并非绝对,需受以下约束:
哲学家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提出“两种自由”理论,约翰·洛克(John Locke)则认为自由需基于自然法和契约精神。这些理论奠定了现代民主社会对自由的认知。
若需进一步探讨具体法律条文或历史案例,可参考宪法学或政治哲学领域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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