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制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第二條的定義,其核心特征是以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方式實施懲戒,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法律依據與實施主體
行政處罰必須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且實施主體為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例如,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對違規企業罰款,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法行為人行政拘留。
適用對象與處罰形式
根據《現代漢語法律詞典》,其適用對象包括三類:違反行政法規但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主要處罰形式涵蓋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産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以及行政拘留等,具體種類由法律或行政法規設定。
法律程式與救濟途徑
行政機關須遵循立案、調查取證、告知權利、聽證(必要時)、作出決定及送達文書的法定程式。當事人若對處罰不服,可依據《行政複議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根據《行政訴訟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中央人民政府官網明确強調,程式合法性是行政處罰有效的前提。
權威參考來源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懲戒行為,其核心定義與特征可歸納如下: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條,行政處罰指行政機關通過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方式,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主體進行懲戒的行為。其本質是行政制裁,旨在維護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及公民合法權益。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常見類型包括(共6類):
提示:若需了解具體處罰程式或争議解決方式,可進一步查閱《行政處罰法》全文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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