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背常理;有害于倫6*理。 宋 曾鞏 《範貫之奏議集序》:“故天下之情因得畢聞於上,而事之害理者常不果行。” 宋 陳善 《扪虱新話·補遺》:“ 章子厚 嘗言,饑時遇不相識亦須索飯,飽後見爺亦不拜,此最害理。”《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七:“府尹大怒道:‘這潑婦!此必是你夫前妻或妾出之子,你做人不賢,要做此忍心害理之事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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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理”是由“害”與“理”組合而成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違背道德準則或自然規律的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釋義,“害”表示損害、妨礙,“理”指事物内在的規律或倫理規範,因此“害理”可理解為“違背天理、破壞倫理”。該詞多用于批判性質語境,例如《朱子語類》中“傷天害理之事不可為”的用法,強調對基本道德底線的踐踏。
從構詞法分析,“害理”屬于動賓結構複合詞,其中“害”為動詞性語素,“理”作名詞性賓語。其近義詞包括“悖理”“違道”,反義詞則為“循理”“順天”。現代漢語中,該詞常見于法律文書、倫理讨論等嚴肅語境,如“害理背德的行為将受到法律制裁”(《法學研究》2023年第4期)。需要注意的是,古漢語中“理”與“天理”常互通,因此“害理”在宋明理學文獻中多指向對宇宙本體的破壞,這一哲學内涵在《二程集》中有詳細論述。
“害理”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違背常理或有害于倫理。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曆史用例
現代用法
該詞多用于批判違反道德或社會規範的行為,例如“忍心害理”常形容極端自私或殘忍的舉動。
“害理”強調對倫理或常理的破壞,兼具文言色彩和道德批判意味。如需具體文獻例句或更深入分析,可參考《漢語大詞典》等權威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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