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用語。謂故意殺害。與“誤殺”相對。 唐 白居易 《論姚文秀打殺妻狀》:“據刑部及大理寺所斷,準律非因鬭争,無事而殺者,名為故殺。”《元史·刑法志四》:“諸故殺無罪子孫以誣賴仇人者,以故殺常人論。”《老殘遊記》第十六回:“既殺公公,總是個淩遲!你又何必坐成個故殺呢?”
“故殺”是法律術語與古漢語詞彙相結合的概念,其核心含義指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明确的殺人故意,并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以下從詞義演變、法律要件、社會認知三方面解析:
一、詞義溯源與語義結構 “故”在《說文解字》中釋為“使為之也”,《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标注“故”有“故意、存心”之義。作為限定語修飾“殺”,構成偏正結構,強調行為的主觀故意性。該詞在古代律法中已有使用,如《唐律疏議》将“故殺”與“鬥殺”“誤殺”等并列區分。
二、現代法律要件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殺對應“故意殺人罪”,其構成要件包含:(1)主觀明知行為導緻死亡後果;(2)客觀上實施緻命性侵害行為;(3)侵害對象具有明确針對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确,預謀性、報複性、連續緻命攻擊等情節均屬故殺典型特征。
三、社會認知與倫理維度 法理學研究顯示,故殺區别于激情殺人、防衛過當等行為的關鍵在于“預謀程度與意志自主性”(《中國法學》2023年第4期)。社會學調查表明,公衆普遍将故殺與“蓄謀已久”“手段殘忍”等負面評價關聯,反映出社會倫理對生命權的絕對保護意識。
“故殺”是法律術語,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區别于“誤殺”等非故意殺人情形。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根據和,“故殺”指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明确有殺害他人的意圖,并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例如,預謀殺人、報複殺人等均屬于“故殺”。
與“誤殺”的區分
“誤殺”通常指無殺人故意但因過失緻人死亡,而“故殺”強調行為人的主觀故意()。
中國刑法中的規定
根據,故意殺人罪是性質惡劣的犯罪行為,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曆史法律中的體現
提到唐代《論姚文秀打殺妻狀》中已明确“無事而殺者,名為故殺”;元代《刑法志》亦規定故殺誣告者按“故殺常人論”,可見其法律概念的延續性。
類型 | 主觀意圖 | 刑罰依據 |
---|---|---|
故殺 | 故意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
誤殺 | 過失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
防衛過當 | 過失或故意 | 視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 |
“故殺”是法律明确界定的故意殺人行為,需結合主客觀要件綜合認定,其刑罰嚴苛,體現了對生命權的嚴格保護。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刑法》或法律實務案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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