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stock]∶企業的所有權要素的一個份額
(2) [share]∶公司資産中任何一份由股東提供的資本,每份的資金數額相等,它與公司的經營、利潤和股東的權利或利益緊密相關
亦作“ 股分 ”。股份公司或其他合股經營企業的資金。亦指在資金中所占的數額。 清 薛福成 《出使四國日記·光緒十七年二月初十日》:“十四年十二月招集股分,設廠開工於向無人煙之地。”《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三九回:“我去年交給大哥的,是整數二千銀子;怎麼我這回去查帳,卻見我名下的股份,是二千二百五十兩?” 梁啟超 《<史記·貨殖列傳>今義》:“ 康熙 五十六年時, 英國 太平洋 商務極盛,股分之值,驟增數倍。” 周而複 《上海的早晨》第四部三五:“ 蘇州 的泰利紗廠, 徐總經理 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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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是股份制經濟中表示資本構成的基本單位,指股東對公司出資所形成的資本份額。這一概念包含以下核心内涵:
一、詞源構成與曆史演變 "股"原指事物分支的部分,《說文解字》釋為"分也",後引申為資金分割的單位。"份"表示整體中的部分,二者結合形成資本分割的量化概念。現代股份制可追溯至17世紀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資本募集模式。
二、法律屬性特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規定,股份具有三個法定特征:1)有限責任性,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2)等額性,同類型股份價值相等;3)可轉讓性,允許通過證券市場流通交易。
三、權益構成體系 持有股份包含四類法定權益:1)剩餘資産分配權;2)利潤分紅請求權;3)重大事項表決權;4)優先認股權。中國社會科學院《企業法研究》指出,這些權益構成現代公司治理的基礎框架。
四、經濟價值形态 股份價值呈現雙重屬性:票面價值記載于公司章程,市場價值通過證券交易形成波動。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本市場研究報告》強調,這種價值二元性構成現代金融體系的核心特征。
五、公司形态關聯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構成我國股份制主體形态。前者股份以股票形式表現,後者采用出資證明書形式,二者在股東人數、注冊資本等方面存在法定差異,具體規定詳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基本構成單位,也是股東權利與義務的法定憑證。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公司法》第125-126條明确規定:
如需進一步了解股份轉讓限制或公司章程條款,可查閱《公司法》全文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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