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官府的款項。 宋 嶽珂 《桯史·王義豐詩》:“ 紫微 ( 張紫微 )大書二章……其二曰:‘莊田本是 昭陵 賜,更著官船載禦書。今日山僧無飯喫,卻催官欠意何如。’”
“官欠”是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和經濟屬性的複合詞,由“官”(指政府或官方機構)與“欠”(債務、拖欠)組合而成,特指政府部門因財政收支不平衡或管理疏漏導緻的債務拖欠現象。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定義,其核心含義為“官方機構未按時清償的款項”。
從曆史語義演變看,“官欠”一詞可追溯至明清時期,用于描述地方政府因賦稅征收不足或挪用造成的虧空。例如《清史稿·食貨志》記載:“各省官欠,積年未補,緻庫藏空虛。” 現代語境下,該詞涵蓋稅款滞納、工程款延遲支付、公務人員薪資拖欠等政府信用相關債務問題。
在法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各級政府應當按時足額支付應付的款項”,這為界定“官欠”提供了法理依據。典型使用場景包括:政府采購合同違約款、社保基金撥付延遲、市政工程尾款未結等。
相關概念需與“民欠”(民間債務)、“商欠”(商業債務)嚴格區分。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術語标準化研究報告》,“官欠”具有主體特定性(債務方必為公權力機構)、責任連帶性(涉及政府信用)和清償強制性(可通過司法途徑追索)三大特征。
“官欠”是一個漢語詞彙,通常指個人或機構對官府的欠款。以下是詳細解釋:
官欠(guān qiàn)指積欠官府的款項,例如未繳納的稅金、罰款或官方債務。該詞多用于書面或正式語境,如法律文書、曆史文獻等。
詞源
最早可追溯至宋代,如《桯史·王義豐詩》中記載:“莊田本是昭陵賜,更著官船載禦書。今日山僧無飯喫,卻催官欠意何如”,反映了官府催繳欠款的現象。
現代應用
在當代,若商戶遭遇政府機構拖欠款項(即“官欠民債”),可通過法律途徑起訴債主。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可參考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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